一、明確了法律依據和文件屬性
為促進再制造行業發展,我國先后出臺了60多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范》首先明確了機電產品再制造工作要遵循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并明確《規范》“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的文件屬性。
二、明確了再制造的基本內涵
《規范》在總則中明確再制造的對象為“舊件”而不是新品或未用的呆滯庫存產品;明確再制造產品性能和質量要“達到或超過原型新品”,否則不能成為再制造產品,對維修、改造和修舊利廢產品與再制造產品進行了區分,明確了再制造有關概念;提出“再制造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節能、環保等強制性標準要求”,避免出現個別地方和行業以“再制造”為名在環保、安全等方面開綠燈,對規范市場秩序具有指導意義。
三、明確了再制造企業的基本條件
機電產品再制造企業既要具備與其他一般制造型企業的必備要素,更要體現再制造企業特征。與其他制造類企業一樣,《規范》關注再制造企業的合規性和經營情況,明確要求機電產品再制造企業須如實填報企業基本信息、生產經營情況、廠區選址和建設、資信情況、財務狀況、股權變更、發展規劃等。除此之外,《規范》更注重對企業再制造能力匹配情況,包括與再制造相關的生產工藝與設備、檢驗檢測設備、質量體系建設與檢驗標準、專業人才隊伍、研發費用投入、專利與知識產權,以及發展狀況如新增設備、產能變化、新增投入等。
四、明確了再制造企業的ESG要求
《規范》的另一突出特色,是將環境、社會、治理(即ESG)等要素納入了規范條件,并以超過20%篇幅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其中,第四節“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第五節“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第六節“售后服務和職業教育”分別從內部治理、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做了具體要求,既體現了再制造企業和再制造產品的綠色化特征,更凸顯了再制造企業應具有的資源節約、環境友好、誠信和諧的先天競爭優勢和崇高的社會責任。
五、明確了規范條件的具體實施
《規范》以企業自愿性申請、主管部門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為主要方式,從機電產品再制造企業的自愿規范公告申請書填寫、省級與工信部兩級審核分工到動態管理具體措施及配套政策支持等,在程序上、要求上和職責上都做了明確,為順利實施奠定了基礎。
(來源:中國工業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