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名稱標準名稱由09版的《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改為GB/T 1. 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參考了ISO/IEC 導則 第2部分:2018《ISO和IEC文件的結構和起草的原則和規則》的名稱修改,根據 GB/T20000. 1-2014《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中對標準化文件的規定,使用“標準化文件”更加準確。因此,標準名稱由“標準的結構和編寫”修改為“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二、前言前言格式按GB/T 1. 1-2020規定編寫。除列出GB/T 1. 1-2020 相對 09 版的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外,還根據GB/T 1. 1-2020中8. 3 “前言”的新要求,在標準歷次版本的說明的列項引導語及列項中新增了涉及本次版本的內容。09版關于標準歷次版本說明的要求是“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不涉及本次版本。在對依據09版編制的標準進行審查時,通常認為“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中提及本次版本是不正確的 。對于首次編制的標準,該處應增加“本文件首次發布”樣式的提及本次版本的內容。三、引言GB/T 1. 1-2020在本章中講述了標準化工作的意義和本標準的發展歷程及本版本修訂說明。給出了GB/T 1 系列標準擬包含 3 個部分的構成。09 版“引言”介紹了 GB/T 1. 1與 ISO/IEC 的發展過程及該版本修訂說明。四、范圍1章“范圍”中文字表述和適用范圍做出了修改,內容為“本文件確立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及其起草的總體原則和要求,并規定了文件名稱、層次、要素的編寫和表述規則以及文件的編排格式。”適用范圍為“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化文件的起草,其他標準化文件的起草參照使用”。09版1章內容為“GB/T 1的本部分規定了標準的結構、起草表述規則和編排格式,并給出了有關表述樣式。”,適用范圍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寫,其他標準的編寫可參照使用”。相對于 09 版,GB/T 1. 1-2020 適用對象由“標準”改為“文件”(標準化文件的簡稱),適用范圍中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化文件的起草”改為“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以及國家標準化技術指導性文件的編寫”,適用界限的界定與用詞更合理。GB/T 1. 1-2020的“本文件確立了標準化文件結構及起草的總體原則和要求,并規定了文件名稱、層次、要素的編寫和表述規則以及文件的編排格式。”表明 GB/T 1. 1-2020的設計思路與09版存在較大的不同,且對文件在“名稱、層次、要素的編寫和表述規則以及文件的編排格式”上作有更為詳細準確的規定,也更利于標準化工作者對GB/T 1. 1-2020的準確理解與正確使用。五、規范性引用文件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刪除了09版2章中規范性引用文件與國際文件的一致性標識,新增加了2項標準:ISO 80000(所有部分)、IEC 80000(所有部分),保留 了 GB/T 321、GB/T 14559、GB/T 15834、GB/T20000. 1、GB/T 20000. 2、GB/T 20001(所有部分)、GB/T 20002(所有部分)、IEC 60027(所有部分),更正了GB/T 3101、GB/T 3102(所有部分)的推薦性屬性,GB/T 7714、GB/T 15835名稱根據其最新版本標準名稱的變更進行了同步修改,刪除了其余標準。六、術語和定義3章“術語和定義”中,新增了術語分類:文件、文件的結構、文件的表述。新增“標準化文件、標準、基礎標準、通用標準、結構、正文、允許、條文”的術語和定義。刪除了“規范、規程、指南、規范性一般要素、規范性技術要素、資料性概述要素、資料性補充要素”的術語和定義。修改了“規范性要素、資料性要素、條款、要求、陳述”術語的定義。保留了“必選要素、可選要素、推薦”的術語和定義。其中, “標準化文件、標準、指示、推薦、陳述”術語采用或修改采用自 GB. T 20000. 1-2014。七、文件的類別4章“文件的類別”為新增加內容,述及我國和國際對標準化文件分類方法的不同。標準化文件按不同的屬性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并對不同類別的標準給出了明確的定義。按標準化對象分3類:產品標準、過程標準和服務標準,其中產品標準可進一步細分;按標準內容的功能分7類:術語標準、符號標準、分類標準、試驗標準、規范標準、規程標準、指南標準。該章的建立,有效改善了09版中在標準化文件分類不足的問題,有利于標準起草者正確確認標準的類別,以更合理的結構起草適用性更好的標準。八、目的、原則和要求5章“目的、原則和要求”將09版4章“總則”修改為本章名稱。將09版中第4章“總則”、第5章“結構”中的5. 1. 1 “通則”、5. 1. 2 “部分的劃分”中的5. 1. 2. 1和5. 1. 2. 2、6章“要素的起草”中的6. 3. 1. 1 “目的性原則”和6. 3. 4 “要求”的內容更改后納入。5章主要內容細分為5條,闡述如下內容目標和總體原則:確定編制文件的目標以及為實現這一目標在起草文件時宜遵守的總體原則;文件編制成整體或分為部分的原則:從文件篇幅、使用者、編制目的、適用范圍等角度給出文件編制成整體或分為部分的原則,列出了在開始起草文件之前將文件分為部分時宜考慮的事項;規范性要素的選擇原則:基于標準化對象原則、文件使用者原則和目的導向原則起草文件;文件的表述原則:起草文件的內容基于一致性原則、協調性原則和易用性原則的表述形式;總體要求:確定起草文件符合本文件規定的總體要求。09版規定了目標和起草標準的原則,GB/T 1. 1—2020則對目標和總體原則進行單獨梳理,增加了標準化文件編制成整體或部分的原則、各類規范性要素的選擇原則、文件的表述和總體要求原則。5章中將09版分布在不同部分的涉及編制標準化文件的目的、原則和要求的條款整合在同一章中,使起草者能系統地準確掌握如何在標準化文件編制中通過更為規定清晰、準確與無歧義條款的編制,使得標準化文件能夠滿足現行技術要求,以及為未來的技術發展提供框架,并被未參編該標準化文件的專業人員所理解,提高標準化文件應用的便利性,促進貿易、交流及技術合作。九、 文件名稱和結構6章“文件名稱和結構”規定了標準化文件名稱的構成元素及起草規則,并從層次和要素2個角度規定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劃分和編排。6. 1表1 “文件名稱中表示標準功能類型的詞語及其英文譯名”中增加了表示標準功能類型的詞語(術語、符號、圖形符號、標志、分類、編碼、試驗方法、……的測定、規范、規程、指南)及其英文譯名。表1內容,對應于4章中所增加的內容。6. 2表3 “文件中各要素的類別、構成及表述形式”中,給出了本文件規定的要素的類別、構成及表述形式(表3對應于09版5章表1 “標準中要素的典型編排”),將 09 版表 1 表頭欄目名稱“要素的編排”更名為“要素”,“要素類型”更改為“要素的類別”,增加了“要素的構成”欄[內容為“條款”和(或)“附加信息”],在“要素的類別”欄增加了“必備或可選”分欄,細化了“要素所允許的表述形式”欄的內容。同時,將09版5章表1表頭欄目從左到右的順序由“要素類型”、“要素的編排”、“ 要素所允許的表述形式”更改為“要素”、“要素的類別”、“要素的編排”、“ 要素所允許的表述形式”。6. 2表3內容的調整,增加了可讀性,更便于標準化工作者編制過程對標準化文件各結構的正確確定與把握。十、層次的編寫7章“層次的編寫”分5條:部分、章、條、段、列項。7. 1 “部分”分3部分:部分的劃分、部分編號、部分的名稱。相對09版5. 1. 2 “部分的劃分”概要性給出部分的劃分的基本原則和5. 2. 2 “部分”條款較簡短的條款并引用其它條款規定的表述形式,7. 1條對部分的劃分、部分編號、部分的名稱的處理原則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7. 3 “條”,增加了條編號的編寫格式規定,修改了無標題條關鍵術語或短語使用黑體字設置的陳述性說明,刪除了09版“這些術語或短語不應列入目次”的內容。7. 4 “段”,以注的形式,增加了對“‘術語和定義’‘符號和縮略語’的引導語”和“重要提示”這一懸置段表述不歸入標準制定所規定的不宜設置的懸置段的說明。這避免了標準編寫時對“‘術語和定義’ ‘符號和縮略語’的引導語”和“重要提示”類似“ 懸置段”格式的歧義 。7. 5 “列項”中,更改了列項的具體形式及編寫規則,給出了2種列項形式規定(末項均以句號結束):引導語以句號結束時,非末項列項以句號結束;引導語以冒號結束時,列項的非末項以分號或逗號結束。另外,對列項的編號,以條款中的舉例,而非09版示例形式,作出了說明。同時,增加了“列項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分項,這種細分不宜超過兩個層次。”條款,并刪除了09版中關于列項中的標為黑體的“術語或短語不應列入目次”或需要列入目次時如何處理的條款。09版 5. 2. 6“列項”中僅規定列項由以冒號結束的引導語引出,但無各列項結束符號設置的規定。7章的修改,切中了09版使用過程中容易出現的標準化文件編制過程中在部分、章、條、段、列項內容上容易出現的錯誤,有效的抑制這些問題的出現,便于起草者能更合理、正確的編制標準化文件,提高標準化文件的編制質量。十一、要素的編寫(一) 概述8章對09版的6章的內容作有較大改動。(二)封面增加了封面中文件所代替文件“編號不應超過一行”的規定及例外情況的處理方式。(三) 前言“前言”中,更改了編寫要素“前言”時不允許使用的條款類型的規定:不應包含要求、指示、推薦或允許型條款,也不應使用圖、表或數學公式等表述形式。新增加不允許使用的條款類型:指示、允許。09版原規定是“不應包含要求和推薦,也不應包含公式、圖和表。”。同時,新規定:前言不應給出章編號且不分條。另外,在前言給出的內容中,調整了文件起草所依據標準的表述內容,并將該項位置由09版中的第2項調整到第1項。此外,還增加了在文件及其所代替或廢止的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中提及本次版本,而09版對應內容中則不提及本次版本。(四) 引言“引言”主要修改有:新增了“分為部分的文件的每個部分”或“文件的某些內容涉及了專利”時應設置引言的規定;新增了編寫“引言”時需要給出的具體背景信息的部分內容,編制該文件的原因、編制目的、分為部分的原因以及各部分之間關系等事項的說明,文件技術內容的特殊信息或說明;新增了“如果需要給出有關專利的內容較多時,可將相關內容移作附錄。”的處理原則。09版中,引言為可選要素。其對具體背景信息處理的規定是“如果需要,則給出標準技術內容的特殊信息和說明,以及編制該標準的原因。”。(五) 范圍8. 5 “范圍”中,將09版“范圍”中“必要時,可指出標準不適用界限。”的表述更改為“必要時,范圍宜指出那些通常被認為文件可能覆蓋,但實際上并不涉及的內容。”。增加了“范圍”可細分設為條的規定,以及“在范圍中不應陳述可在引言中給出的背景信息”。更改了涉及條款類型的規定:范圍應表述為一系列事實的陳述,使用陳述型條款,不應包含要求、指示、推薦和允許型條款。09版只規定“范圍不應包含要求”。同時,更改了陳述“范圍”的表述形式,在09版的“規定、確立、給出、界定”基礎上,新增“描述、提供”2種表述形式。上述修改中,將“標準不適用界限。”修改為“范圍宜指出那些通常被認為文件可能覆蓋,但實際上并不涉及的內容。”,條款的內容更明確、清晰,可為起草者能更好地確立標準不適用的界限及準確設立的原則。新增的“不應包含指示、推薦和允許型條款”的規定,限制了目前一些標準中存在的由于技術論證不足等原因,給出類似“在考慮……情況下,也可(或:推薦)用于……”內容導致標準化文件適用界限不明確而易造成標準實際適用范圍不合理或不正確的情形,提高標準化文件技術內容設置的合理性及適用范圍界限設立的準確性與使用者對文件的使用正確性。新增“描述、提供”兩種表述形式,則擴大了本標準文件的適用性。(六)規范性引用文件8. 6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新增“規范性引用文件”構成:由引導語和文件清單構成,以及章條設置原則:“應設置為文件的第2章,且不應分條”。更換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導語。同時在注中給出了“對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內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內容的最后版本適用”的說明。新增:標準不存在規范性引用文件時,應在“規范性引用文件”章標題下給出“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的說明;文件清單中,增加了所列文件不給出序號的規定,和允許引用“團體標準”的內容。刪除了 09 版6. 2. 3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文件清單不應包含文件類型的條款(部分內容移至9. 5. 4. 4. 2)。新增“規范性引用文件”構成和章條設置原則以及標準不存在規范性引用文件時仍應設立該章的規定,有效統一了不同結構標準化文件在本章中編制格式上的統一性。在注中給出的“對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內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內容的最后版本適用。”的內容,則有效解決了該特殊情形下不同標準化文件使用者對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版本使用所存在的歧義。引入引用“團體性標準化文件”的內容,順應了現行團體標準發展現狀,更利于目前不同類型標準的良性發展。(七) 術語和定義8. 7 “術語和定義”中,更改了編寫“術語條目”的一些規則,增加了更詳細的規定。8. 7修改了“術語和定義”要素的設置目的為“用來界定為理解文件中某些術語的所必需的定義”,而09版表述為“僅給出……為理解某些術語的所必需的定義”。涉及該章結構的新增內容有:該章由“引導語和條目構成”;“應設置為文件的第3章”;文件沒有該要素時,應在章標題條給出“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涉及“術語條目”表述處理的新增多項內容,主要有:“術語條目” “如果無法或無須分類可按術語的漢語拼音字母順序編排”;條目的編號格式(注中說明條目的編號不是條編號);術語條目具體內容給出的順序;術語中符號來自國際權威組織時所推薦給出的內容;“不應以表表述”;內容不準許插入腳注;定義中包含同一文件已定義術語時可在該術語之后的括號中給出對應的條目編號。修改了需要定義術語的選擇條件和原則。新增“應設置為文件的第3章”的規定,同2章一樣,有效統一了不同結構標準化文件在本章中編制格式上的統一性。新增涉及該章結構的內容有效規范了該章的編制格式。新增涉及“術語條目”表述處理的多項內容則有效提高了起草者對“術語和定義”內容處理的統一性與規范化。這些變動,無疑對目前不同行業、同一行業不同標準化文件在“術語和定義”編制標準化水平,減少目前容易出現的不同行業、同一行業不同標準化文件,乃至同一標準化文件不同部分所存在的對術語和定義”內容參差不齊,缺失統一性問題的出現。(八)符號和縮略語8. 8 “符號和縮略語”包含3部分:界定和構成、引導語、清單和說明。新增符號和縮略語的設置說明及構成:引導語和帶有說明的符號和/或縮略語清單。新增規定:如設置符號或縮略語,宜作為文件的第4章。新增3項引出符號和/或縮略語清單的引導語,分別適用于如下3種適用情形:符號、縮略語、符號和縮略語。編制格式上,新增規定:符號需以特定次序列出時,可以細分為條,每條應給出條標題;符號和縮略語的說明或定義宜使用陳述型條款,不應包含要求和推薦型條款。新增內容良好地提高了起草者對條款的理解,可操作性得到加強。(九)分類和編碼/系統構成8. 9 “分類和編碼/系統構成”更改了要素“分類和編碼”的編寫規則。增加了要素“系統構成”的編寫規則。主要內容變化有:細化了部分“分類和編碼”涉及的內容;在系統標準中,系統構成用來確立構成系統的分系統,或進一步的組成單元。系統標準的核心技術要素將包含針對分系統或組成單元作出規定的內容;分類和編碼/系統構成通常采用陳述型條款。將09版“分類、標識和編碼”可并入要求及包含要求時符合相關要求的條款修改為:可與規范、規程或指南標準中的核心技術要素的有關內容合并,在一個復合標題下形成相關內容。所增加“系統構成”更明確了系統標準的構成。采用陳述型條款更能正確反映“分類和編碼/系統構成”在標準化文件中的性能及作用。(十) 總體原則和/或總體要求8. 10 “總體原則和/或總體要求”為新增條款。該條款陳述了總體原則是用來規定為達到編制目的需要依據的方向性的總框架或準則,總體要求用來規定涉及整體文件或隨后多個要素均需要規定的要求,規定了文件中隨后各要素中的條款或者需要符合或者具體落實總體原則的要求,以及文件中如涉及總體原則/總則/原則,或總體要求的內容,宜設置總體原則/總則/原則,或總體要求。在使用條款類型上,規定了總體原則/總則/原則應使用陳述或推薦型條款,不應包含要求型條款,而總體要求應使用要求型條款。此新增條款為標準化文件編制思路的確定提供了較為明晰的設計思路。(十一)核心技術要素/其他技術要素8. 11 “核心技術要素”、8. 12 “其他技術要素”均為新增條款。8. 11 “核心技術要素”中,說明了核心技術要素是各種功能類型標準的標志性的要素,是表述標準特定功能的要素。各功能類型標準的核心技術要素以及所使用的條款類型應符合表4《各種功能類型標準的核心技術要素以及所使用的條款類型》的規定,其編寫規定應遵守GB/T 20001(所有部分)的規定。8. 12“其他技術要素”是文件中可能涉及的可設置其他技術要素,如試驗條件、儀器設備、取樣、標志、標簽和包裝、標準化項目標記、計算方法等,并規定文件涉及標準化項目標記時,應符合附錄B“標準化項目標記”的規定。將09版6. 3. 5中涉及的“標記”的要求,歸入本條。刪除了 09 版 7. 1. 3“技術要素的表述”。刪除了 09 版6. 3. 1 “技術要求的選擇”和其中的“性能原則”、 “可證實性原則”,將“目的性原則”移到5章。8. 11中,表4中所確立的內容便于起草者能明確各功能類型標準的核心技術要素以及所使用的條款類型,減少標準化文件編制過程對標準核心技術要素以及所使用的條款類型的誤用。所刪除的“性能原則”和“可證實性原則”為產品標準中技術要求設置所遵循的兩個原則,該要求目前出現在 GB/T 20001. 10—2014《標準編寫規則 第10部分:產品標準》中。作為不同性能標準化文件所共同遵循的原則,則本文件中刪除該兩項條款是合理的。(十二) 參考文獻8.13 “參考文獻”更改了要素“參考文獻”的編寫規則。在內容設立上,新增規定了“參考文獻”所列文件為文件中的所有資料性引用文件,以及起草文件時參考過的文件等其他信息資源清單。在格式編制上,新增規定:文件中有資料性引用的文件,應設置該要素;該要素不應分條,列出的清單可以通過描述性的標題進行分組,標題不應編號。09版6.4.2 “參考文獻”中沒有“參考文獻”及其清單列出的設置原則,且沒有清單分條及編號的規定。依據09版所編制的標準化文件在“參考文獻”條款是否設置如何確定清單,以及清單分條和編號原則和方式不一,造成現行不同標準的“參考文獻”條款統一性欠缺。該條新增內容可有效提高不同標準起草者在“參考文獻”內容與格式上的編制質量。(十三)索引14 “索引”修改了要素“索引”的編寫規則。新增:“索引”要素的設置說明;“索引”要素構成:“ 由索引項形成的索引列表構成”,索引項以文件中的“關鍵詞”作為索引標目,同時給出文件的規范性要素中對應的章、條、附錄和/或圖、表的編號;“索引”要素的編排:通常以關鍵詞的漢語拼音字母順序,為了便于檢索,可在關鍵詞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相同的索引項之上標出相應的字母。上述內容的確立,有效提高了起草者對編制標準化文件時,對索引設置的把握質量。十二、要素的表述(一)條款9.1 “條款”類型在“要求”、 “推薦”、 “陳述”的基礎上,新增“指示”和“允許”的條款類型,并增加了這5類條款類型在文件中使用的結構類型,及其表述使用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應遵守附錄C“條款類型的表述使用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的規定:僅當特殊情況下由于語言的原因不能使用附錄C給出的能愿動詞時,才可使用對應的等效表述。新增了一般性陳述的表述應使用陳述句及其典型用詞:是、為、由、給出等。同時,將表示“能力”、 “可能性”和其它一般性陳述的用詞歸入到陳述句的類型中。GB/T 1.1標準對不同類型條款設置有嚴格的內容定義及使用要求。準確理解這些不同類型條款的定義與正確使用這些不同類型的條款,是準確理解GB/T 1.1標準各條款內容,正確編制標準化文件的基礎。現行各種類型標準中所存在的編制格式錯誤中 [3] ,相當比例問題出現對這類不同類型條款的不當理解與錯誤使用上。這需要起草者加以注意。(二) 附加信息9.2 “附加信息”增加了附加信息的表述規則:附加信息的表述形式包括:示例、注、腳注、圖表腳注,以及“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文獻”中的文件清單和信息資源清單、 “目次”中的目次列表和“索引”中的索引列表等;除了圖表腳注之外,附加信息宜表述為對事實的陳述,不應包含要求或指示型條款,也不應包含推薦或允許型條款。在注中給出:線框內的示例為特殊性示例,不屬于上述“附加信息”,可包含要求、指示、推薦或允許型條款。線框內的示例是GB/T 1.1—2020中新設立的一種注的類型,其可包含要求、指示、推薦或允許型條款的特性與其它類型的示例有所不同,應加以注意。(三)通用內容9.3 “通用內容”增加了如下內容:位置:文件中某章/條的通用內容宜作為該章/條中最前面的一條;條標題:可用“通用要求” “通則” “概述”等;表述原則:“通用要求”用來規定某章/條中涉及多條的要求,均應用要求型條款。“通則”用來規定與某章/條的共性內容相關或涉及多條的內容,使用的條款中應包含但不限于要求型條款。“概述”用來給出陳述或說明,應使用陳述型條款,不應包含要求、指示或推薦型條款。除非必要,通常不設置“概述”。(四)條文常用詞的使用:9. 4. 2“常用詞的使用”中,增加了條文中常用詞的使用規則,其情況如下:“遵守”、 “符合”:“遵守”用于在實現符合性過程中涉及的人員或組織采取的行動的條款, “符合”用于規定產品/系統、過程或服務特性符合文件或其要求的條款,即需要“人”做到的用“遵守”,需要“物”達到的用“符合”;“盡可能”、 “盡量”、 “考慮”( “優先考慮” “充分考慮”)以及“避免”、 “慎重”等詞語不應該與“應”一起使用表示要求,建議與“宜”一起使用表示推薦;“通常”、 “一般”、 “原則上”不應與“應” “不應”一起使用表示要求,可與“宜”“不宜”一起使用表示推薦;“……情況下應……”、 “只有/僅在……時,才應……” “根據……情況,應……”、“除非……特殊情況,不應……”等表示有前提條件的要求,前提條件應清楚、明確。整體原則是包含“應”的要求型條款應有明確的內容與使用界限,不應與界限不確定的用詞,如“通常”等一起使用。數和數值的表示:9.4.4 “數和數值的表示”中,增加符號叉(×)表示范圍∶向量積和笛卡爾積;修改符號居中圓點(·)適用于表示向量的無向積和類似的情況及標量的乘積以及組合;新給出乘號可省略情形的示例。將09版8.8.1.2適用于圖的坐標軸和表的表頭欄的數值表示法列入9.4.4.4。量、單位及其符號:9.4.7 “量、單位及其符號”中修改了部分量、單位及其符號所引用的標準。引用和提示:9.5 “引用和提示”條作有較多的變動,其情況如下:更換了稱呼文件自身的表述規則,其表述形式為“本文件……”;細化了提及文件具體內容的表述規定,增加了“不應提及頁碼”;增加了注日期引用同一日歷年發布不止一個版本文件時, “應指明年份和月份”的規定;更改了不注日期引用規則,新增:被引用文件的具體內容,但未提及具體內容編號的情況, “可在腳注中提及所涉及的現行文件的章、條、圖、表或附錄的編號”;增加了規范性引用的4種表述形式,和資料性引用的表述規則:規范性引用的4種表述形式之外的表述形式提及文件為資料性引用,資料性提及法律法規的表述規則;增加了標明引用內容來源的方法:特殊情況下,抄錄其他文件中的少量內容,應在抄錄的內容之下或之后準確地標明來源;更改了被引用文件的限定條件;增加了不應被引用的文件的規定;刪除了09版關于部分之間引用的規則;更改了提示文件自身的具體內容的表述規則。標準化文件的編制中經常會用到 9.5“引用和提示”條的內容。9.5條作有較多的變動,其中部分規定與09版相應內容存在著沖突,如09版引用規范性附錄用詞“見”在GB/T 1.1-2020中適用于資料性引用中。因此,詳細了解本條內容的變化,正確理解與執行9.5條的規定,對于依據GB/T 1.1-2020編制標準化文件中減少格式與表述錯誤是必要的。(五) 附錄9.6 “附錄”中,修改了09版6.4.1 “資料性附錄”不應包含要求型條款的表述,改為:資料性附錄給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文件的附加信息。增加了附錄的位置、編號、標題、附錄的細分內容;附錄中不準許設置“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 “術語和定義”等內容。刪除了09版關于資料性附錄可包含的內容的規定。(六)圖9.7 “圖”中,修改了圖的用法的表述,如將09版中“只有在確需連續色調的圖片時才可使用照片”改為“如果圖不可能使用線圖來表示,可使用圖片和其他媒介。”;文件中各類圖形的繪制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則。增加了如下內容:文件內容圖形化之處應使用適當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指明該圖所表示的條款類型,并同時提及該圖的圖編號;轉頁接排新格式“(第#頁/共*頁)”;“在流程圖和組織系統圖中,允許使用文字描述”。上述內容,豐富了標準化文件所引用圖的類型和方式、表述形式,以及圖的轉頁接排格式,更利于在標準化文件編制時根據實際,提高對圖的合理使用程度。(七)表9.8.3 “表的轉頁接排”中,增加了轉頁接排中續表表題的格式“(第#頁/共*頁)”;推薦使用表格的表頭使用單位符號置于相應的表頭中量的名稱之下的格式。(八) 示例9.10 “示例”中,增加了“示例不宜單獨設章或條”;示例較多或篇幅較大,尤其涉及多個圖、表時,宜以“……示例”為標題形成資料性附錄,且不宜每個示例、圖或表單獨均編為單獨的附錄;增加了示例新格式— —內容置于線框內的示例,適用于給出的示例與編排格式有關或者易于與文中的條款相混淆的情形。(九)注9.11 “注”中增加了“術語條目的注應置于示例(如有)之后。”。(十) 腳注9.12 “腳注”中增加條款“編寫腳注相關內容時,應使用適當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以明確區分不同的條款類型。”。(十一)其他規則9.13.3 “重要提示”中,將09版以“警告”開頭,修改為按照程度以“危險:”、“警告:”、“注意:”開頭。十三、編制格式9.10章“編制格式”中,作有如下修改:在10.3.5 “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條目編號應頂格起排,單獨占一行,上下無空行。”的規定。在10.4.1 附錄中關于附錄屬性標識由“資料性附錄”和“規范性附錄”改為“資料性”和“規范性”。在10.4.2 “圖和表”中增加了表中內容的編排規定;在10.4.5 “示例”中增加了“區分示例的線框應為細實線”規定。十四、附錄根據文件內容對附錄的順序進行了重新排列。附錄 C“條款類型的表述使用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中,對應9章內容的變化,調整了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將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分5類:要求、指示、推薦、允許和陳述。其中陳述分3類:能力、可能性和一般性陳述。09版中,對應的附錄F“條款表述所用的助動詞”只列有:要求、推薦、允許、能力和可能性。附錄F表F.1 “文件中使用的字號和字體”序號21、23和35中增加了文字內容及對應字號和字體的規定,分別為:序號21增加了“重要提示及其內容”采用五號黑體;序號23增加了“術語、英文對應詞”采用五號黑體;序號35增加了“ 標明來源的‘來源’”采用五號宋體的規定。相對09版《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標準,新版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標準在結構、內容、文本格式和執行要求均有較大變動;GB/T 1.1-2020確立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及其起草的總體原則和要求,并規定了文件名稱、層次、要素的編制和表述規則以及文件的編排格式,彌補了09版自實施以來的不足,增加了采用國際標準起草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一致協調性,適應國內外標準化實際發展的新需求。GB/T 1.1-2020的頒布,對我國標準化文件制定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對GB/T 1.1條款的準確理解與掌握,是高效進行標準化工作,制定好合格、合理、適用的標準化文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對標準化工作者而言,學習、掌握、精通GB/T 1.1-2020的內容與要求,對提高標準化工作質量和提高標準的理解和執行效果發揮了重要作用。(作者:李巖、楊科杰 、張杉、扈廷勇,《學習標準化》戰略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