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無論是產品,還是服務,其能夠發揮作用,包括替代法律的作用,全在于社會的認同和采用。如不被認同并采用,其作用就得不到發揮,更談不上替代法律。標準化之所以能被認同和采用,從而發揮替代法律的作用,主要原因則在于標準化所具有的效率(全面經濟)和權威性。關于標準化的效率,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是在企業層面上,采用標準化的方式組織生產,可以優化生產環節,縮短工期,減少消耗,節約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格評定還是企業進入市場的“通行證”;二是在社會層面上,實施標準化,簡化品種,統一尺寸,實現互換,可以優化資源配置,方便交易,提高全社會的效率。前者構成企業采用標準化方法的內生動力,企業采用標準化的方法組織生產,通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力。后者則構成國家積極實施標準化的內生動力,通過實施標準化,發揮標準化的優勢,促進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現代標準化雖只有不過百余年的歷史,但卻能迅速被世界各國所接受并加以推廣,甚至被確定為國家戰略,效率是至為重要的原因。 標準化的權威性是效率(全面經濟)之外其得到廣泛認可并被采用的又一原因。魏爾曼指出:“標準化領域內最顯著的歷史發展,乃是權威的進化,為了指導商業和工業,并在國民生計和國際貿易中,構成一支經濟力量,這種權威使非強制性標準成為有效的工具。”標準的權威性表明標準具有公眾影響力而能夠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和采用。首先,標準化的權威性源于標準制定的“一致同意原則”。我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 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 (GB/T 20000.1-2014)第 5.3 條將標準(standard)定義為:“通過標準化活動,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協商一致制定,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文件。”該定義強調標準的制定需經“協商一致”,也就是“一致同意原則”。“一致同意原則”要求標準的制定應在使用標準的所有當事人(生產經營者、用戶、技術人員)之間取得“最大可能的協議”。這種協議并不意味著相關方當事人沒有任何異議,但可以表明在實質性問題上相關方當事人沒有堅持反對意見,且各方的觀點得到了尊重,有關的爭議得到了協調。標準化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技術委員會制度,為“一致同意原則”的貫徹、為各利益相關方意見的表達提供了保障。依“一致同意原則”制定的標準,是各利益相關方之間達成的共識,因而能夠被各方自愿接受。這就是標準的權威性所在。誠如魏爾曼指出的,“一旦所有這些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并找到作為標準基礎的共同立場,該標準便取得權威”。其次,標準化的權威性源自標準的科學性。標準是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化法》對標準的制定提出了科學性的要求,即“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第 4 條);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GB/T2 0000.1-2014)第 5.3 條“注 1”也強調“標準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標準的科學性是科學技術領域專家集體智慧的體現,標準所采用的科學技術“是相關方協商一致認為的當前最好水平的技術”。標準的復審制度為確保標準科學性的與時俱進提供了保障。標準化的發展史表明,標準是因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解決社會問題的專業性的技術方案,因而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被廣泛采用。例如,為解決食品危害問題而產生的食品安全標準,既為食品生經營提供了依據,也為判定食品是否安全提供了依據,而且還可為食品監管提供了依據,因而受到生產者、消費者和監管者各方的認同。再次,標準化的權威性源自標準化機構的獨立性。除企業標準由使用者制定外,標準的制定機構和合格評定機構均為專門從事標準化工作的組織,它們獨立于標準的使用者,包括產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用戶、消費者,還可能包括監管者。基于其獨立性,標準化機構制定的標準和提供的合格評定服務,更容易獲得包括生產經營者、用戶和消費者在內的社會大眾的信賴和認同。這一點在認證上表現得最為突出。例如,由獨立的具有專業資質(能力)的認證機構根據標準對生產經營者的產品進行評定和證明,其評定結果相對于生產經營者(第一方)自己的產品檢驗和用戶或消費者(第二方)對產品的評價,更加客觀和公正,認證機構所頒發的產品認證證書和允許該產品使用的認證標志,向用戶、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傳達了該產品符合標準的信息,從而獲得用戶、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信賴。最后,標準化的權威性源自國家的認同。這也是標準化權威性最重要的來源。國家對標準化的認同包括實施標準化戰略, 將標準引進法律,賦予標準以強制實施效力(技術法規、 強制性標準 ),強制認證等形式。國家對標準化的認同說明了標準所具有的權威性。由于公權力的支持,國家的認同又更加強化了標準化的權威性,使得標準和合格評定更能獲得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