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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文獻有什么區別?
在標準編寫過程中,有些內容在現行標準中已經做了規定,并且這些規定又是適用的,即可規范性引用這些條款。通過規范性引用,這些引用條款成為標準必不可少的內容,“規范性引用文件”也成為標準使用中必不可少的文件。
標準中除了規范性引用的一些文件外,有些資料性引用的文件和標準編制過程中參考過的文件需要明確列出時,列入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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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準中可以規范性引用哪些文件?
參考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6.2.3有關要求,原則上被引用的文件應當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或國際標準。規范性引用的文件清單不應包含:
(1)不能公開獲得的文件;
(2)資料性引用文件;
(3)標準編制過程中參考過的文件。
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經過相關標準的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該標準的審查會議確認符合下列條件,則允許以規范性方式加以引用:
(1)具有廣泛可接受性和權威性,并且能夠公開獲得;
(2)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時)已經同意該文件被引用,并且當函索時,能從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這些文件;
(3)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時)已經同意,將他們修訂該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訂所涉及的要點及時通知相關標準的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標準中不宜引用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性的文件;
(2)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過程類文件;
(3)含有專利或限制競爭的專用設計方案或只屬于某個企業所有而其他參與競爭的企業不宜獲得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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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懸置段?
章標題或條標題與下一層次條之間設段,稱為“懸置段”。標準編寫時,避免設置懸置段,是為了在標準之間或標準內部引用時方便,不至于發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