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封面
1. 國際標準分類號和中國標準分類號怎么查詢確定?
國際標準分類號和中國標準分類號是國際標準分類法(ICS)和中國標準文獻分法(CCS)對標準文獻的分類,可作為標準的排序工具,便于標準的查詢和傳播。可通過網絡或相關工具書查詢。如紡織品標準的ICS號一般為59類,服裝的ICS號一般是61類,紡織品的CCS號一般在W類,服裝列于Y類,具體可根據標準對象查詢下一級類目號。
2. 中文標準分類號前到底要不要寫“CCS”三個字母?
應該寫。
3. 既然IDT、MOD才算采標,那NEQ在封面寫不寫?
在我國采標統計中,IDT、MOD兩種才算采標項目。NEQ雖不屬于采標,但也表明了與國際標準的非等效對應關系,建議在封面列出。
4. 標準英文名稱的每個單詞的第一字母是否都要大寫?
不是每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都要大寫。一般第一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以及連字符、標點符號等后面的第一個字母要大寫。
二、目次
1. 什么情況下需寫目次?是否每個標準都必須寫目次?
目次是可選項。如果標準內容篇幅較多,建議寫目次,方便查閱;如果篇幅少,不必寫。
2. 目次應寫到標準章條的哪個層級?
最多列到章條的第二個層級。
三、前言和引言
1. 前言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前言一般給出文件自身內容以外的信息。包括文件起草所依據的標準,與其他文件的關系,與國際文件的關系,有關專利的說明,文件的提出信息和歸口信息,文件的起草單位和起主要起草人,以及文件的歷次版本等。
2. 前言與引言有什么區別?其內容如何區分?
引言只是用來說明與文件自身內容相關的信息。通常給出編制該文件的原因、編制目的、分為部分的原因及各部分之間的關系,以及文件技術內容的特殊信息或說明。如果編制過程中已識別出文件的某些內容涉及專利,應給出專利的相關內容。
3. 前言和引言可不可以提出要求性條款?
不應該包含要求型條款。
4. 標準涉及專利的內容是在前言還是在引言中描述?
如果文件不涉及專利,在前言表述有關專利的提示性條款;如果文件涉及必要專利,則在引言中表述涉及專利的具體條款。具體按GB/T 1.1 —2020附錄D的要求表述。
四、范圍
1. 對標準本身的稱謂是“本標準”還是“本文件"?
本文件。如果在分部分標準中提及文件的所有部分時,用“GB/T XXXX”。
2. 范圍一章是否應該把標準各章標題的內容羅列出來?還是把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概括出來即可?
“范圍”用來界定文件的標準化對象和所覆蓋的各個方面,并指明文件適用的領域和使用者。因此,把各章羅列出來的做法是比較機械僵化的。建議對標準的技術內容進行提煉概括,并說明文件的適用領域和使用對象。
3. 標準的適用范圍是指標準適用哪些產品?還是指使用標準的各相關方?
先界定標準化對象及所覆蓋的各個方面,同時要指出文件(而不是標準化對象)適用的領域和使用者。日常工作中大家都只注重對標準化對象的描述,而沒關注到標準的使用者和文件本身的適用領域。
五、規范性引用文件
1. 術語與定義中的“術語和定義來源標準”是否應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術語和定義”中由引導語提及的文件應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出。“術語和定義的來源標準”不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可作為參考文獻列出。
2. 正文中“注”中提及的標準是否應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注”中提及的標準不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可列作參考文獻。
3. 資料性附錄中提及的標準是否應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資料性附錄中提及的標準不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可列作參考文獻。
4. 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能否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引用?
一般而言,團體標準可作為引用文件(是否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則看被引用的性質),但要符合GB/T 1.1—2020中9.5.4.4的相關規定,尤其是要關注團體標準的版權政策。企業標準一般屬于企業私權,不應作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引用文件。
5. 政府規劃和文件、法律法規能否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
起草標準時不應規范性引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也不應普遍性要求符合法規或政策性文件的條款。
6. 什么情況下需注日期引用?
凡不能夠確定是否能夠接受被引用文件將來的所有變化,或者提及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體章、條、圖、表或附錄的編號,均應注日期引用。
7. 能否引用被替代的舊版標準?
如果在起草標準時已有新版文件,則不應引用舊版文件。
8. 如果沒有引用文件,本章該如何表述?
在章標題下說明:“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
六、術語和定義
1. 如何根據標準的需要確定術語并進行定義?
標準中界定術語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文件中至少使用兩次;
——專業的使用者在不同語境中理解不一致;
——尚無定義或需要改寫已有定義;
——屬于文件范圍所限定的領域內(領域之外的術語,可在條文的注中說明其含義)。
2. 引用其他標準中的術語和定義應該如何表述?
在特殊情況下抄錄其他文件中的術語條目時,應準確地標明來源。如:[來源:GB/T XXXX—2019,4.3,(或“有修訂”)]
3. 如果沒有術語和定義,本章應如何表述?
在章標題下說明:“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七、正文
1. 標準編號必須包括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個要件嗎?只寫標準代號和順序號是否可行?
標準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及發布年份構成。一般情況下,只寫標準代號和順序號,不寫年代號是不完整的。引用標準不寫年代號即執行最新版本。
2. 標準應該如何起名?
文件名稱應對文件所覆蓋的主題進行清晰、簡明的描述,使之易于與其他文件相區分,并不應涉及不必要的細節。文件名稱由盡可能短的引導元素(可選)、主體元素和補充元素(可選)組成。
3. 標準名稱中是否可包括“標準”二字(如***標準)?
不應包含“……標準”等描述文件類別的詞語。
4. 分為部分的標準如何規范名稱?
應具有相同的引導元素與主體元素。
5. 條最多可細分到幾個層次?
最多可分到第五層次。
6. 列項最多可細分到幾個層次?
不宜超過兩個層次。
7. “注”字要不要用黑體?
小五號黑體。
8. “和/或”的表述是否科學?
可用。
9. 什么是“懸置段”?
一般在章標題與條之間,或條標題與下一層次之間設置的段為懸置段,應盡量避免。但“術語和定義”“符號和縮略語”以及“重要提示”不屬于懸置段。
10. “特殊要求依合同執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強制性標準規定”這類表述是否恰當?
不建議這類表述。
八、附錄
1. 附錄的規范性與資料性如何區分?
由在正文中被提及時的條款屬性決定。如果在規范性要素中提及,為規范性,如果在資料性要素中提及,則為資料性。
2. 能否將一個完整的試驗方法的內容寫成附錄(包括范圍、術語和定義、原理、試驗步驟、結果計算與評價等)?
附錄中不準許設置“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等內容。因此,不應將一個完整的試驗方法的內容寫成附錄。
3. 為什么附錄一定要在正文處提及?
附錄是用來承接和安置不便在正文、前言或引言中表述的內容,是對正文、前言或引言的補充或附加。因此,在將正文、前言或引言中的內容移到附錄之處,應指明附錄的編號。
九、參考文獻
1. 哪些文件可作為參考文獻列入?
參考文獻用于列出資料性引用的文件清單。
2. 在正文中沒有被提及的資料是否可作為參考文獻?
在起草標準時參考過的文件,可以作為參考文獻。
3. 法律法規、政府規劃或文件能否作為參考文獻?
如確有必要,標準中可資料性提及法律法規,或指出由法律要求形成的對文件使用者的約束或義務(外部約束)。此屬于資料性引用,應在參考文獻列出。
4. 網絡資料可否作為參考文獻?
如為資料性引用,則作為參考文獻列出。
十、格式
1. 頁碼應該用羅馬數字還是阿拉伯數字表示?
從目次至正文首頁前用羅馬數字編頁碼,正文首頁起用阿拉伯數字另編頁碼。
2. 章條段之間的行間距應多大?
章標題上下各空一行,條標題上下各空半行。
3. 圖與表的前后是否要空行?
每幅圖與其前面的條文之間宜空一行,每個表與其后面的條文之間宜空一行。
4. 正文字號與圖、表字號如何確定?
一般,正文字號為5號宋體,圖題、表題為5號黑體,表中的數字和文字為小五號宋體,圖中的數字和文字為六號宋體。具體按GB/T 1—2020附錄F執行。
5. 表中的段末要不要加標點符號?
表中的段后不必加標點符號。
6. 表中的內容是否都要居中排列?
表中的內容為數字時,數字宜居中編排。
十一、專利
1. 什么是必要專利?
實施某項標準時,某一專利中不可避免被侵犯的權利要求(專利書中包含至少一項必要權利要求)。
2. 標準涉及專利如何表述相關內容?
如果文件不涉及專利,在前言表述有關專利的提示性條款;如果文件涉及必要專利,則在引言中表述涉及專利的具體條款。具體按GB/T 1.1 —2020附錄D的要求表述。涉及專利的標準的編寫程序按GB/T 20003.1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