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準是伴隨環境立法而發展起來的。環保工作涉及面廣、綜合性強,標準化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一)環境標準對環境法規起支撐作用。
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通常較為原則、有效期較長并普遍適用,實施時需因地而異并具體化、量化,方可操作。如我國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向大氣排放粉塵的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法律的這項規定如果沒有標準支持,就不清楚什么是有毒物質?采取措施是否有效?怎樣才算嚴格限制?就只能是一般號召,無法檢查、監督、考核。
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不同地區類別的污染源、不同的排放方式、不同的排放速率以及監測方法、控制點、有毒物質的種類及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等均做出定量規定。每個排污單位都能在標準中找到自己必須符合的具體要求,從而把法規的要求具體落實到每個排污單位一一可以說環境標準是保證環境法規實施的基本手段。由于標準的這個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并在法律、法規中引用標準的方法,實現依法治理環境的目標。這是環境標準的一個突出作用。
(二)標準是環保科技成果和實踐經驗的總結和積累
標準的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如同法律,每一項標準都是迄今為止的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的結晶。如空氣質量標準中有關極限值的確定,就是建立在一系列科研成果的基礎上,包括:環境中各類污染物的不同濃度對人體,生物及對建筑物造成危害影響的研究;必要的工業毒理學實驗和流行病學調查;對污染物劑量與環境效應之間的相關性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時考慮國情和地區差異性,使標準既科學合理,又切實可行。標準的制定過程就是科技成果和實踐經驗的規范化過程;標準的實雄,實際上是這些成果和經驗的普及推廣過程;標準的修訂是新成果、新經驗取代老成果.老經驗,是升華積累和提高的過程。環境保護工作是建立在環境科學和環境工程技術的基礎之上的,而環境標準則是截至時間某點為止, 社會所積累的科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規范化總結。環境標準不僅為環境管理所必須,也是環境科學寶庫中的重要資源。
(三)標準是環境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據
依法對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做出違法認定的主要依據是環境技術標準。這是因為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中有關于污染因子容許含量和有毒因素允許排放水平的限制性規定。只有超出標準的這些規定(超標排放)才被視為違法。此外,位于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污染源還必須符合總量控制要求。這都是行政執法的依據。環境標準的作用不止這三點。例如環境質量標準,它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國家在一定時間的經濟技術水平和改善環境的客觀要求,對各種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規定。它既規定了環境中各行染因子的容許含量,又規定了自然因素應具有的不能再下降的指標。這類標準是衡量環境質量優劣的科學依據。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對不同水系區域、城填等進行環境規劃制定目標的依據,也是進行環境評價、環境管理和制定其他標準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