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標準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了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標準國際化與區域合作、監督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等方面相關內容。
《條例》的通過對于浙江省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新發展階段,解決標準化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推動標準化工作服務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標準化工作,促進自主創新,服務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推動共同富裕。
據悉,《條例》共設7章60條,分為總則、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標準國際化與區域合作、監督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和附則,首次提出“浙江標準”評價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三項原則,且“浙江標準”具體評價規則是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凸現“浙江標準”工作特色。
01
標準化工作數字化改革制度化。
《條例》提出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全省統一的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和標準化數據庫,運用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為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公眾查詢或者咨詢標準信息、提出立項建議以及自我聲明公開標準等提供便捷服務。明確電子商務平臺及其經營者的標準公開義務。《條例》首次對電子商務平臺及其經營者的標準公開義務進行全面規定。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商品、服務信息頁面顯著位置標注其執行的標準編號;鼓勵設置二維碼等數據載體,方便公眾查閱相關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商品、服務標注標準編號實施監測,為平臺內經營者標注標準編號提供技術支撐。
02
建立標準化統計監測制度。
《條例》總結與提煉浙江省國家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實踐經驗,明確規定建立標準化統計監測制度,定期發布反映行業、區域標準化水平的相關統計數據。
03
強化推薦性標準執行力。
《條例》規定,“企業公開的產品、服務功能指標和產品性能指標,技術要求低于或者指標項目少于相應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企業實際執行標準發生變化的,應當即時更新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
04
建立多維度獎勵機制。
《條例》構建起了多層次、多維度的激勵與獎勵機制,主要內容包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并實施標準創新貢獻獎勵制度;將創新性和引領示范作用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標準創新成果納入科學技術獎勵范圍;對擬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預期取得標志性成果的標準化項目,在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評審時予以優先支持;對企業標準核心要素和關鍵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且實施效果顯著的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予以優先支持;對在標準創新工作中作出貢獻但未納入前四項激勵范圍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
05
企業執行標準公開運用二維碼有了法律依據。
《條例》基于浙江省互聯網+的優勢,將商品條碼、二維碼等數據載體作為企業標準自我公開聲明的方式,鼓勵在本省注冊登記的企業,在其產品的標識、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或者提供服務的場所,設置二維碼等數據載體,方便公眾查閱該產品或者服務所對應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
與此同時,《條例》在總結“品字標”團體標準體系制度建設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建立“浙江標準”標識制度,省內制定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等,經自愿申請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符合引領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浙江標準”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