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認識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
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企業、行業、消費者和政府等都是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的受益者。行業和企業通過樹立領跑標桿明確了技術和質量升級的方向,消費者可以享受到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政府部門制定強制性標準或產業政策時,有了可靠的依據。企業、行業、消費者和政府需合力推動“領跑者”制度的有效落實。
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評選出“領跑者”不是唯一目的,通過建立有效的先進標準的公開機制、政策激勵機制、監督機制,激勵企業實施先進標準,讓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促進高水平標準的領跑真正轉化成為產品和服務質量的領跑,有效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才是目的。
二、不斷完善企業標準信息服務平臺
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的實施是基于企業標準信息服務平臺的,企業標準數據盡可能的全面、完整,才能更好地開展企業標準對比評價,對比評價結果才能更科學真實,從而確定的企業標準排行榜也就更可靠,認定的企業標準領跑者更權威。
為了充分發揮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提升質量引領的重要作用,完善企業標準信息服務平臺是一項數據匯集的基礎工作,同時也是應長期堅持的工作,須采取多種措施全面落實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落實好新《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鼓勵企業在全國統一的平臺上公開其執行標準以便于標準對比和評價;加強宣傳力度,積極向企業推廣自我聲明公開制度,獲得企業理解與支持才是企業最好的參與動力。
三、增強企業向“領跑者”看齊意識
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的實施時間短,大部分企業爭創企業標準“領跑者”的意識不夠強。結合企業標準監督抽查工作來看,多個行業的企業公開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數量比例很大,企業標準數量比例小,而且部分企業標準也是套用國標的內容,違背了企業標準技術指標高于國家標準的定位。可能存在的原因:一是企業為了降低所承諾的產品和服務質量而主動選擇實行國家、行業標準;二是企業的標準化知識、意識相對缺乏,僅僅是為了應對監督抽查而公開標準,并未把制定企業標準上升到企業質量長遠發展的高度。企業忽視企業標準自身的建設,不利于企業利用標準化手段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更不可能達到標準“領跑者”。對此,應結合企業標準的監督和管理手段,發現企業在制定企業標準方面的問題并有效解決,培育企業向標準“領跑者”的方向邁進。如對企業開展專題標準化知識培訓,開展企業標準合規性評價,開展標準水平評價和制修訂服務,指導企業參考同行業領跑標準等,更好地滿足企業的需求。當然企業是絕對主體,培養企業標準文化意義深遠。
四、科學評價“領跑者”中服務標準
在后續評價工作中需不斷探索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在產品類標準的評價方面已經開展了大量工作,經驗優勢充足,并且關鍵技術指標多為定量化、數據化的內容,更具有直觀性,所以評價和對比的過程可以更容易的實現,但在服務類標準的評價上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服務類標準相對產品類標準公開數量較少、標準水平不高,其次服務指標多為描述性內容,難以對比出標準指標的高低,評價過程有難度。需要在今后的企業標準領跑者評選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研究形成較為客觀的、公正的評價方法和領跑標準,完善服務類產品標準的評價機制。
五、強化企業標準化“領跑者”引導
獲得“領跑者”稱號應有相應的政策獎勵,有了有利政策導向企業才會更積極參與,良性競爭刺激更高水平標準。目前已有多地推出了企業標準領跑者的獎勵辦法,如北京市采信企業標準領跑者評估結果將企業信息納人質量誠信體系、政府采購促進領跑者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給予企業標準領跑者信貸支持;濟南市、鄭州市給予企業標準領跑者最高100萬元獎勵;深圳市對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等。除信用支持、政府采購、資金獎勵這些對企業支持的手段以外,還應讓企業標準領跑者連接消費者群體,加大宣傳領跑者力度,支持領跑者企業、市場、商超、電商等交易平臺開展企業標準“領跑者”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活動,不斷豐富產品和服務種類,建立良好市場消費環境,合理引導消費者建立對“領跑者”產品和服務的選擇。
實施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發揮好高水平標準引領作用,有利于推動高質量發展,從生產端提升質量,增加中高端產品和服務有效供給,促進我國各行業向高端市場發展,滿足人們對高質量產品和優質服務的向往追求。同時,對消費市場給予正向刺激、對行業創新提供動力,對推動產業和經濟發展、共建經濟型社會有著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