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WTO/TBT協定) 要求各成員在制定標準、技術法規及合格評定程序時應以國際標準為基礎, 但對于國際標準的定義, WTO/TBT協定中并沒有明確界定。2000年WTO在對《TBT協定》進行第二次三年審議時, 考慮到國際標準對于WTO/TBT協定的實施有重大影響, 由TBT委員會作出了《關于制定國際標準原則的決議》。該決議規定:在制定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時應遵守透明度、開放性、公正性和協商一致、有效性和相關性、一致性、發展中國家的有效參與等六項原則。
(一) 透明度。至少在WTO成員境內的所有利益相關方均能便利地獲取與標準制定工作相關的所有信息。包括:在早期適當階段發布通知,使利益相關方能夠了解制定標準的計劃;通過建立的機制,在早期適當階段通報標準草案的范圍,包括目的和理由的概述;應其他WTO成員的要求提供標準草案全文;標準一經批準, 應立即公布;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為其他成員提出書面評議意見提供機會和適當時間。
(二) 開放性。國際標準組織的成員資格, 應無歧視地向所有WTO成員開放。WTO成員可無歧視地參與標準制定的各階段,例如:提出新工作項目提案、進行技術討論、提出評議意見、參加標準復審、標準的投票和批準、已批準標準的推廣等。
(三) 公正性和協商一致。應為WTO成員的所有相關機構提供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機會,防止在標準制定過程中給予某特定供應商、國家、地區特權或偏袒其利益。應制定協商一致的程序,以考慮各相關方的意見,協調相關沖突的觀點。標準的整個制定過程應遵守公正性原則。
(四)有效性和相關性。為了在便利國際貿易和防止不必要的貿易壁壘方面服務干WTO成員的利益, 國際標準應有效反映成員的規制要求、市場需求以及科技發展的需要。國際標準不得扭曲全球市場、對公平競爭產生不利影響,或阻礙創新和技術發展此外,應基于性能要求而不是基于設計或特性描述制定國際標準。應審核那些已過時的、不適用的或無效的標準。
(五)一致性。為了避免制定相互沖突的國際標準,不同的國際標準組織之間有必要加強合作與協調,避免工作重復或重疊。
(六)發展中國家的有效參與。在制定標準過程中,應考慮發展中國家有效參與國際標準所面臨的制約和限制,探索切實可行的途徑,便利發展中國家的參與。在這方面,國際標準組織提供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非常重要。
二、 ISO/IEC的基本原則
《ISO/IEC導則第2部分:ISO和IEC文件的結構和起草的原則與規則》(簡稱“ISO/IEC導則2”) 和ISO/IEC指南59:2019《ISO和IEC國家機構標準化良好實踐指南》(簡稱“ISO/EC指南59”) 中對于制定國際標準文件的原則和相關國家機構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原則進行了規定。
(一) 全球相關性原則。ISO/IEC導則2中的5.3規定:在制定國際標準過程中, 應保證標準的內容在不同區域或國家的應用沒有差別。因此只有那些國際公認的內容才可以作為標準的條款。必要的情形下,應當指明標準適用的特殊條件,例如,法律制度、氣候、環境、經濟、社會條件,以及貿易模式的差異。ISO/IEC指南59中的4.5規定:國家機構應考慮到相關的監管或市場需求, 以及標準制定過程中的社會、科學和技術進步。因此,新制定的標準應當滿足如下要求:支持公開和公平的市場;支持適合預期應用或用途的產品、服務、創新或解決方案的跨境流動;支持公平競爭;支持創新和技術發展;考慮標準對環境的影響;遵守可持續發展目標(SDG) ; 旨在為基于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的所有用戶的利益而設計。
(二) 協商一致原則。ISO/IEC指南59中的4.6規定:為了使標準相互一致且不存在矛盾,以利于用戶,應在不同的國家機構之間、每個國家或地區內、每個國家機構內積極主動地協調標準化活動。標準化活動之間的協調責任應由每個國家機構直接與其他相關國家機構合作履行。每個國家機構應盡早通過適當的方法公開提供其工作計劃,符別是關于新項目的信息,以便了解可能存在的交叉和重復,并支持利益相關方的早期參與。所有國家機構應努力解決潛在沖突,并協調標準化活動。鼓勵所有國家機構采取足夠靈活的政策和程序,以支持與其他國家機構進行有效協調與合作,共同制定國際標準,同時尊重彼此的價值觀、目標和成員資格。
(三) 基于性能制定原則。ISO/IEC指南59中的4..5規定:國家機構應盡可能基于性能特性的要求來制定標準,而不是基于設計或描述性特性,確保標準不會對貿易、發展和創新造成不必要的障礙。這使得技術開發具有最大的自由度,并降低不良市場影響的風險, 例如, 限制創新解決方案。ISO/IEC導則2在5.4中同樣規定了基于性能制定的原則。例如,在桌子的標準制定中,應規定桌子的性能指標(如承重、穩定性等),而不宜規定桌子的設計或描述性特征。
——信息來源:學習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