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的含義
(一)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目的。“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是制定標準的目的。標準作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在其既定的范圍內,為相關各方提供共同遵守的技術要求。
(二)標準制定的對象。“標準化活動”是標準制定的對象。標準制定的對象可以是制造業、農業、服務業,也可以是有標準化活動的其他領域,如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三)標準制定的依據。標準的制定是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的。標準所反映的是一定時期內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將這些經驗經過分析、比較、選擇后加以綜合、提煉、概括和規范便形成了標準。然而,隨著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標準內容需要不斷改進,這也是標準具有的特征。也可以說,標準就是截至某一時間點,社會所積累的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規范化成果。
(四)標準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協商一致”實際上是指在標準制定過程中,按規定的程序就標準的內容與標準相關方進行廣泛的征詢意見和充分的協調,最終形成的標準實質上是標準相關方“妥協”的結果。最大范圍地征詢標準相關方的意見,最大限度地吸納標準相關方的意見并形成各方都能妥協接受的共識是確保標準適用性的基礎。
(五)標準是由公認機構批準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標準是由公認機構批準和發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的規定,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是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發布的。此外,標準是一種規范性文件。“文件”可以理解為記錄有信息的各種媒體。“規范性文件”是指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導則或規定特性的文件,例如標準、技術規范、規程等。
(六)標準的本質屬性是統一。標準的本質屬性是一種“統一規定”,是反映需求的擴大和統一。單一的產品或單一的需求,不需要標準,也無須統一。相反,對同一需求的重復和無限延伸才需要標準。這種“統一規定”是作為各方“共同遵守的準則”,正是因為標準這種“統一規定”的屬性,使得潤標準在其規范的領域范圍內具有約束性作用。
二、標準化的含義
(一)標準化是制定標準、實施標準、監督標準實施的過程。標準化不是一個孤立的事物,而是一項有組織的活動過程,主要是制定標準、實施標準和監督標準實施的過程。這個活動反復循環,螺旋式上升,每完成一次循環,標準的水平就提高一步。標準化作為一門學科就是研究標準化活動過程中的規律和方法;標準化作為一項工作,就是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斷地促進這種循環過程的進行和發展。
(二)標準化的目的。標準化可以有一個或更多特定的目的,以使產品、過程或服務適合其用途。這樣的目的可能包括品種控制、可用性、兼容性、互換性、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產品防護、相互理解、經濟效益、貿易等。這些目的可能相互重疊。
(三)標準化的效果只有在標準實施后才能表現出來。標準化的效果,只有當標準在實踐中實施以后,才能表現出來,絕不是制定一個或一系列標準就可以了事的。有再多、再好、水平再高的標準或標準體系,如果沒有共同參與重復運用,也不會產生效果。因此,標準化的全部活動中,“化”即實施標準,是個十分重要的、不容忽視的環節。這一環節一旦中斷,標準化循環發展過程也就中斷了。
(四)標準化對象。標準化對象是產品、過程或服務,如材料、元件、設備、系統、接口、協議、程序、功能、方法或活動。同時,標準化可以限定在任何對象的特定方面,如對鞋子的尺碼和耐用性分別進行標準化。
(五)標準化活動是建立規范的活動。標準化定義中所說的“條款”,即標準內容的表述。標準化活動所建立的規范具有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特征。條款不僅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而且也針對潛在的問題,這是標準化的一個顯著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