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3206B-2022技術狀態管理課程,我前后花了四個半月的時間進行設計。第一版是2021年年底,當時純屬學習,雖然花了兩個半月進行課件設計,但是沒敢講授。因為是按照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策劃的,害怕正式版會發生變化。果不其然,2022年五月初接到報批稿后,發現征求意見稿中百分之七十的內容都進行了更改。我又不得不花了兩個月的時間進行消化、理解、重新設計。現在的課件是2022年八月形成的,比正式標準的發布時間晚了半個月。至今為止,已經講過十七八場了,效果還算湊合。
B版標準與A版標準相比,變化很大,詳細的內容,都在我到課件里,如果大家感興趣,可以選擇我的課程。年齡大了,人就懶了,不太想碼字。這篇短文主要說說在我的七八個學員群中,不斷有人提出或爭論技術狀態更改的部分問題。B版標準對在研產品的技術狀態更改類別分為三類。其中I類更改分為四個子類,Ⅱ類更改分為三個子類,再加上Ⅲ類更改。大家爭議比較大的是Ⅲ類更改的分類方法和Ⅱ類更改的審批權限問題。
首先我們先說說更改分類問題。
在B版標準中,對技術狀態更改是基于兩個維度進行分類的,一是研制階段。除了Ⅲ類更改之外,同一個更改在不同的研制階段,其更改類別是不一樣的。二是基線的類別。涉及的基線文件不同,更改類別也不同。要理解這個問題,就涉及到對武器裝備新研制程序的了解和掌握的問題。這一點十分重要。比如說,更換元器件的規格,在狀態鑒定前,可能劃分為Ⅱ類更改的第三子類。生產定型后,就變成I類的某個子類了,因為,基線變了。
然后,說說大家關注的Ⅲ類更改的分類問題。
大家都知道Ⅲ類更改,由承制單位審批,合同監管機構備案,它涉及到任何研制階段。在A版標準在6.2.2.4中是這樣界定的:“勘誤譯印、修正描圖、統一標注方法,進一步明確技術要求等不影響滿足產品要求或產品質量的更改和補充”。當時,大家存在疑義的是“不影響滿足產品要求或產品質量的更改和補充”這句話。實際上,這段話的前面有個“等”字。說白了,Ⅲ類更改的實質就是“勘誤譯印、修正描圖、統一標注方法,進一步明確技術要求”。
B版標準發生了較大變化,在表F.1序號12中將Ⅲ類更改定義為:“勘誤譯印、修正描圖、統一標注方法、進一步明確技術要求,或滿足下列全部條件的更改:a)不影響產品、技術狀態項質量滿足原規定的技術要求;b)不影響產品、技術狀態項的體系集成/系統集成、使用維修;c)不更改已交付的試驗樣機實物”。客觀講,是放寬了Ⅲ類更改的范圍。因為增加了同時滿足a)、b)、c)的外延。
對于上述的a)和b)都好理解,a)款的更改涉及到三大基線的要求,b)款的更改涉及到系統集成的要求。c)款就有點不好理解。需要從研制階段上考慮。裝備的新研制階段劃分為:論證立項、工程研制、列裝定型。僅對工程研制階段來說,又細分為:方案設計、樣機研制及性能驗證試驗、性能鑒定試驗、狀態鑒定等四個二級子階段。而樣機研制及性能驗證試驗階段,又可分為初樣研制、正樣研制、性能驗證試驗等三個三級子階段。B版標準序號12 c)說的“已交付的試驗樣機實物”是從哪個階段的呢,一般是從正樣件的交付后開始,涉及到性能驗證試驗階段、性能鑒定試驗階段、作戰試驗階段、以及后續的在役考核階段。如果這樣理解,上述的a)、b)、c)三條就可以理解為未交付的正樣機,只要不影響原規定的技術要求,不影響體系或系統集成以及使用維護,都可以劃定為Ⅲ類更改。
比如:產品使用的電子元器件在正樣機之前更換了定點廠家,就屬于Ⅲ類更改。但是,性能驗證試驗后,再更換電子元器件的定點廠家就不能劃定為Ⅲ類更改。原因有二:一是新更換廠家的電子元器件雖然技術參數和外觀尺寸與過去的相同,但是內在質量,包括早期失效水平并沒有經過性能試驗驗證進行考驗,很難說其不影響產品質量。二是從產品結構講,元器件的定點廠家一般是在產品圖紙中的《元器件和原材料目錄(或明細表)》中確定的,而該目錄或明細表是技術狀態文件。性能驗證試驗后就形成了“性能鑒定試驗產品基線”(注意:產品基線是迭代的),現在更換元器件定點廠家,就是更改了性能鑒定試驗產品基線文件,還能是Ⅲ類更改嗎?顯然是不對的。
最后,說說大家關注的Ⅱ類更改的審批問題。
在GJB3206B-2022界定了Ⅱ類更改的三個子類的范圍。其中:
第二子類更改時機是“列裝定型前”,涉及的基線是“功能基線、 分配基線、 產品基線”,更改內容是“對產品、技術狀態項的功能特性、物理特性及其驗證要求的更改,致使任意的次要技術要求超出原規定的限值或容差值”。
第三子類更改時機是:“列裝定型前 (含狀態鑒定前)”,涉及的基線是“產品基線”。更改內容是“對試驗樣機實物所作的一般更改,包括但不限于:a)不影響使用安全且不在原定加改裝方案范圍內的測試加改裝;b)為解決試驗過程出現的問題,不影響試驗考核主要結論的改進、 升級;c)不影響使用安全、恢復一般功能性能的維修”。
但是,這兩個子類更改的評審和審批權限問題,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好在2023年7月1日發布了GJB5709A-2023《裝備技術狀態管理監督要求》。在該要求中6.1.3明確規定:“a) 對于 III 類技術狀態更改通知文件,狀態鑒定前的II類技術狀態更改申請,應當要求裝備承制單位審批,軍事代表負責監督并提出意見;b) 對于 I 類技術狀態更改申請和狀態鑒定后的 II 類技術狀態更改申請,應當要求裝備承制單位報項目管理機構處理,軍事代表負責監督”。
換言之,也就是說Ⅱ類更改中的第三子類更改,只要是在狀態鑒定前發生的,都可由裝備承制單位(含配套產品的采購單位)審批。
對于Ⅱ類更改中的第二子類更改就要視情況而定。因為多數武器裝備產品需要列裝定型的,那就得“報項目管理機構處理”。而有的武器裝備產品只進行狀態鑒定,而不進行列裝定型,按照GJB3206B-2022標準表F.1中的規定“注1:對于只開展狀態鑒定,不開展列裝定型的項目,‘更改時機’欄的‘列裝定型’替換為‘狀態鑒定’。”那么,Ⅱ類更改的第二和第三子類,都可以由裝備承制單位(含配套產品的采購單位)審批。這就要求裝備承制單位應該成立技術狀態控制委員會(CCB),規定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并與配套產品的采購單位充分溝通。
以上看法僅為一家之言,歡迎大家討論和批評。
作者簡介
侯小康 研究員級高工、國家注冊質量審核員、GE公司客戶精益六西格瑪黑帶、中國航空工業資深質量管理專家。長期在陜西、深圳和北京等中國航空工業企事業單位任職,講授課程27門,獨著有《全面風險管理解析及其在制造業質量管理體系中的應用指南》、合著《基于過程方法建立和實施GJB90O1C-2017質量管理體系實戰指南》
作者:侯小康來源:裝備質量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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