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的政策目標是什么?
答:《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通過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發展的先導型、具有創新能力的行業標桿企業:一是增強企業標準化意識;二是提升企業標準化能力;三是疏通“科技創新成果研發—標準創新能力提升—高新技術產業推廣—國際創新視野開拓”的發展路徑;四是爭創企業標準“領跑者”和國際標準“制定者”;五是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六是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標準創新型企業是什么?
答: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制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高質量發展乃至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典型特征的企業。
三、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答: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有利于深化標準化運行機制創新,鼓勵企業構建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一是能夠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以標準創新先行帶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企業不斷追求標準與技術創新的內在機能和運轉方式。二是能夠鼓勵企業及時將先進適用科技創新成果融入標準,推動先進標準有效供給成為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及提升管理創新水平的驅動因素,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支撐方面的強大創新活力。三是以標準創新助推創新技術和產品市場化、產業化和國際化,增強技術創新的動力和成果的流動性并使整個產業鏈條受益。
四、市場監管總局在推進辦法實施方面有哪些重要舉措?
答: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組織推進《辦法》的實施。一是建設統一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提升信息化水平和培育工作效率,減少企業負擔,強化市場監督和社會參與度,確保評價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二是加強對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導,廣泛深入開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貫培訓,引導企業走“標準創新”協同發展之路,并爭取在年內培育出一批標準創新型企業;三是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激勵機制,形成以“政府引導、市場為主”相結合的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制度運行環境,壯大制度“新而活”的生命力。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建設工作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要求,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調動企業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標準化戰略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企業不斷探索實施標準化的新方法、新模式,努力開創我國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新局面。謝謝大家!市場監管總局新聞宣傳司副司長耿欣:謝謝肖寒先生。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在的新聞機構。
五、標準創新型企業與科技創新型企業等現有制度的最大區別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要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鼓勵企業構建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為深入落實《綱要》相關部署要求,聚焦標準創新能力提升,以科技創新帶動技術標準水平提升、以標準創新引領技術進步,加強部門聯動、地方協同,共同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先導型、具有創新能力的行業標桿企業。市場監管總局編制了《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以此推動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管理工作有序規范開展。
六、如何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體系?
答:為構建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實現企業漸進式培育,《辦法》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分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三個遞進式層級,按照不同梯度分別采取“自我聲明+公示”和“自愿申請+認定”的管理方式,重點衡量企業在建設、應用、融合、效益層面的標準創新能力,更多體現“質”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業創新技術轉化為標準、執行先進標準、實現國際標準突破乃至引領產業國際化等特點。梯度培育體系既要有清晰的辨識度,也要便于公眾感知認知,從而增強經營主體的獲得感和認同感。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產業,面對大中小等各種企業類型,《辦法》堅持全國統一管理和分層分類分級指導相結合的原則,構建了培育和評價認定工作體系。其中,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發布評價和認定指標體系,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認定工作,保證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在組織管理、申報推薦、動態調整、培育扶持、精準服務等方面的統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的梯度培育、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等工作,實現政策上下聯動。
七、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價指標體系如何設置,有哪些特點?
答:從引導和鼓勵企業創建標準創新型企業的角度考慮,配套《辦法》的評價認定指標體系既考慮了梯度培育的遞進性,又考慮了不同規模、不同產業的企業在標準創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點和基礎能力。
一是從梯度培育的遞進性考慮,對三個層級企業的評價認定指標采用“4+3+2”的方式。即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設置有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應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等4類評價指標;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在此基礎上,增加設置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和特色化等3類指標,其中特色化指標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省實際情況確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基礎上,再增加標準引領產業數字化、標準引領產業國際化等2類指標。
二是針對與產業規模關聯性較大的指標,對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進行了區分,設置了不同的指標要求。
三是針對產業類型的差異,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時,對工業、農業和服務業企業采用了不同的認定標準,工業企業需80分以上,農業及服務業企業70分以上即可。
為引導和鼓勵企業更好實現標準化與科技創新融合發展,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將與相關制度做好銜接,形成引導企業走高質量發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辦法》銜接了市場監管系統相關工作,在指標設置、條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慮了企業標準“領跑者”、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內容,形成標準創新型企業、企業標準“領跑者”、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相互支撐的標準創新工作體系;另一方面,《辦法》銜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與配合的良好政策環境。